此前,有三名高校女生在网络上实名指控导师性骚扰。相关学校迅即响应,纷纷查证属实,并对涉事教师给予取消教授/副教授职称或行政职务,取消导师资格以及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这轮舆情涉及高校的反应速度不可谓不雷厉风行,处理结果不可谓不从严从快。
但无论是高教领域,还是社会大众更多的是感到痛惜,为什么高校教师性骚扰事件屡禁不止?为什么受害者只能到网络公开遭遇才能换回正义?纵观近年来高校性骚扰事件,不少衣冠禽兽已经为非作歹多年才被绳之以法,这种迟到的正义能最大限度弥补受害者吗?
其实,国家在法律层面对高校性骚扰已经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教育部也多次出台文件规范教师行为,最早提及性骚扰是在2014年9月29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这一文件要求严格师德惩处,并列举了7项高校教师不得违反的禁令,俗称“红七条”。其中之一即“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在2018年发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再次强调高校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显然,高校在法律法规层面处理教师性骚扰是有理可依且能严厉惩处的。困境在于缺乏校园反性骚扰常态化处理机制,即民法典中提到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不少实名举报者均表示,遭遇过投诉无门或者学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后续措施,抑或是遭遇威胁甚至打击报复等经历,不得已只能网络求援。
由于涉及师生关系,特别是导师掌握着研究生毕业与否的“生杀大权”,学生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之女性对性骚扰有难以启齿的羞耻感。种种因素作用之下,被教师性侵犯的学生更多选择了忍气吞声,忍辱负重。这也是为何高校性骚扰事件屡禁不止,象牙塔内的衣冠禽兽前赴后继的主要原因。
8年前,《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刊载了时任西华师范大学副教授李佳源和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方苏宁的研究文章《高校性骚扰:特征、现状、成因与应对机制——以女研究生为重点的实证分析》。
两位研究者调研了川皖两地两所高校的129名女研究生。研究结果显示,女研究生对性骚扰认知不够完整,绝大多数人将发生性关系作为性骚扰的明确判断标准,但仅有半数左右或不到半数明确将“非必要身体接触”“暧昧、挑逗信息”“长时间注视敏感部位”等视作性骚扰,对于“强制饮酒”“异乎寻常的关心”“探听隐私”等的敏感度更是急剧下降。研究者认为这显示出高校女性对性骚扰缺乏足够的敏感和警惕,为进一步侵害留下了隐患。
该研究还显示,受访者中承认自己遭遇过性骚扰的女研究生占比7%,而认为自己周围的同学或在其他高校读研的朋友遭遇过性骚扰的比例达到了32.56%。这与高校性骚扰行为隐蔽性强,受害者常常难以启齿相符合。研究者认为,“只得采取迂回投射的发问方式才能接近真相。因此投射在他人身上的32.56%的数据更接近事实。”